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