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 原告
- 高毓婷
- 訴訟代理人
- 高泰山
- 被告
-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羊恩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昧爽律師
- 被告
-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敏雄
- 被告
- 張景河
- 被告
- 張景芳
- 被告
- 張景欣
- 被告
- 楊燕玉
- 被告
- 謝宗龍
- 被告
- 謝麗君
- 被告
- 謝麗瓊
- 被告
- 謝朱年美
- 被告
- 郭明智
- 被告
- 郭祐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昧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6,050元,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