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如
- 被告
- 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陳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玖萬肆仟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面積364 ㎡=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