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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告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法定代理人
丘玖蘭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丘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國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

判費」欄所示,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後

,故原告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尚應繳納裁判費」

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尚應繳納裁判費│
│        │          │        │       │
├────────┼──────────┼────────┼───────┤
│丘麗珍     │147萬4,935元    │1萬5,652元   │1萬5,152元  │
├────────┼──────────┼────────┼───────┤
│陳志鴻     │237萬8,455元    │2萬4,562元   │2萬4,062元  │
├────────┼──────────┼────────┼───────┤
│丘玖蘭     │27萬1,540元     │2,980元     │2,480元    │
├────────┼──────────┼────────┼───────┤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608萬2,711元    │6萬1,291元   │6萬0,7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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