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丘玖蘭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丘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國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後,故原告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尚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尚應繳納裁判費│ │ │ │ │ │ ├────────┼──────────┼────────┼───────┤ │丘麗珍 │147萬4,935元 │1萬5,652元 │1萬5,152元 │ ├────────┼──────────┼────────┼───────┤ │陳志鴻 │237萬8,455元 │2萬4,562元 │2萬4,062元 │ ├────────┼──────────┼────────┼───────┤ │丘玖蘭 │27萬1,540元 │2,980元 │2,480元 │ ├────────┼──────────┼────────┼───────┤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608萬2,711元 │6萬1,291元 │6萬0,7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