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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原告
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薏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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