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原 告 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薏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