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 原告
-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沛荃
- 原告
- 妍創美學策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薏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實踐家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