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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蔡子琪

  • 原告
    王怡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王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快樂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及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惟被告未予理會等語,其仍未依上揭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暨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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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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