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安石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騰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