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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告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嘉智
被告
吳亮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97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港幣17萬5,00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
年3月20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以1港幣兌換新臺幣3.97
7元折算:175,000×3.977=695,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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