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雲 被 告 李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依信 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富而瓅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而瓅公司)、李占輝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信託行為暨命回復為富而瓅公司所有,並主張對富而瓅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71萬2,090元,較其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之標的價額9560萬2,50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所示)為低。揆 諸上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1萬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1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1/1 │ │ │ │1121建號即門牌號臺│ │345.87 │ │ │北市○區街0號10樓 │ │ │ │ │之7 │ │ │ ├──┼─────────┼────┼─────────────────┤ │2 │同區段1123建號(共│20132/ │13.28【計算式:65.97(平方公尺)×│ │ │有部分) │100000 │20132/100000(權利範圍)=13.28】 │ ├──┼─────────┼────┼─────────────────┤ │3 │同區段297建號(共 │3/1355 │142.51【計算式:64370.03(平方公尺│ │ │有部分) │ │)×3/1355(權利範圍)=142.51】 │ ├──┴─────────┴────┴─────────────────┤ │總面積:501.66平方公尺(計算式:345.87+13.28+142.51=501.66) │ └───────────────────────────────────┘ 附表二:本件不動產交易價額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63萬元(含坐落基地及停車位),而附表編號1 至3號不動產總面積501.66平方公尺,換算約為151.75坪,則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9560萬2,500元【計算式:630,000×151.7 5=9560萬2,5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