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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D.B.INTERNATIONAL LOGISTICS(CAMBODIA).,LTD
法定代理人
DY YIM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 萬7,108.9 元,換算為新臺幣117 萬9,692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31.79 元新臺幣,計算式:37108.9 ×31.79=117969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2,68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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