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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 原告
    D.B.INTERNATIONAL LOGISTICS
  • 被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D.B.INTERNATIONAL LOGISTICS(CAMBODIA).,LTD法定代理人 DY YIM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 萬7,108.9 元,換算為新臺幣117 萬9,692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 31.79 元新臺幣,計算式:37108.9 ×31.79=1179692 ,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2,68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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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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