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1號
- 原告
- D.B.INTERNATIONAL LOGISTICS(CAMBODIA).,LTD
- 法定代理人
- DY YIM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師彥方律師
- 被告
-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 萬7,108.9 元,換算為新臺幣117 萬9,692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31.79 元新臺幣,計算式:37108.9 ×31.79=117969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2,68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