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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 原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9,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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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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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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