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9,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