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宇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1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