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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廖國偉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廖國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黃佑民律師 被   告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鍵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5,159 元(以原告108 年2 月1 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67 折算,計算式:港幣417,232 元×3.967=1,655,1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第一審裁判費原 為1 萬7,434 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其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8,717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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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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