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告
- 廖國偉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雅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佑民律師
- 被告
-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鍵
- 訴訟代理人
-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5,159 元(以原告108 年2 月1 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67 折算,計算式:港幣417,232 元×3.967=1,655,1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第一審裁判費原為1 萬7,434 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其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8,717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