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2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