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莉嘉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2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