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謝瑀靜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樂即仕兆洗衣店、張奕淳、陳唯真(CHEN SHANNE STEPHANIE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契約約定之價格固可供參考,惟若該價格與市價不符,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與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差距甚大(見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依上說明,該買賣總價款,並無可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該查報之價額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 ├────────────┼───────────┤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99元/萬元 │ ├────────────┼───────────┤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