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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
王惠卿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劉達億、曾立利、李芳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劉達億前項給付負連帶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劉達億、曾立利、李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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