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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劉育琳

  • 原告
    王惠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王惠卿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劉達億、曾立利、李芳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 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劉達億前項給付負連帶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9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劉達億、曾立利、李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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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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