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