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