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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 原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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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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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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