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卓政逸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律師
- 被告
- 榮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