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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告
建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勇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而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2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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