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 原告
- 新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青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8 年7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405元 ㈡31.405×美金311,983.38元=新臺幣9,797,838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