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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違反公平交易法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告
鍾蕙芸
原告
劉明達
原告
楊育浚
原告
謝明惠
原告
羅文凱
原告
陳沛靖
原告
薛家瑤
原告
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
原告
何予甯
原告
方紹宇
原告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原告
呂祥達
原告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原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
原告
古若梅
原告
秀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
原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原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原告
莊國泰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Susan Jean Repo間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577,176 +510,023 +404,533 +473,998 +734,912 +441,187 +761,650 +418,331 +823,522 +372,824 +331,122 +844,195 +877,570 +636,524 +1,002,173 +693,536 +1,640,602 +1,056,790 +447,630 =13,048,298)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126,840+3,000 =129,8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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