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鍾蕙芸 劉明達 楊育浚 謝明惠 羅文凱 陳沛靖 薛家瑤 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 原 告 何予甯 方紹宇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原 告 呂祥達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原 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 原 告 古若梅 秀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 原 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原 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原 告 莊國泰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Susan Jean Repo間 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577,176 +510,023 +404,533 +473,998 +734,912 +441,187 +761,650 +418,331 +823,522 +372,824 +331,122 +844,195 +877,570 +636,524 +1,002,173 +693,536 +1,640,602 +1,056,790 +447,630 =13,048,298)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126,840 +3,000 =129,8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