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 原告
- 南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凃純
- 訴訟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 萬9,094 元,應繳裁判費2 萬6,54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0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