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