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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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