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紘億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