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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李建賢

  • 原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 萬8,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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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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