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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方鴻愷

  • 當事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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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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