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