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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黃錦秀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被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4,000 元(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號卷第28至30、41、48至50、6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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