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黃錦秀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4,000 元(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號卷第28至30、41、48至50、6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