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
- 原告
- 黃錦秀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羿蓁律師
- 被告
-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4,000 元(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號卷第28至30、41、48至50、6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