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計算式:1,530,000 +765,000 =2,29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