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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 原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計算式:1,530,000 +765,000 =2,29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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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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