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郎、黃志平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7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惟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該查報之價額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 ├────────────┼───────────┤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99元/萬元 │ ├────────────┼───────────┤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