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沈鳳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欽律師
蔡全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之應發工資、於應休假日上班之工資、短少加班費、短少工資共玖拾肆萬零玖拾壹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陸佰玖拾參元(計算式:11791 -940091/0000000×11791 ×1/2=6693,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玖仟陸佰玖拾參元(計算式:6693+ 3000=9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