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間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49 萬818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8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審附民卷第5 頁),嗣則將聲明減縮並更正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38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請求之本金,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期,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自104 年8 月4 日起至106 年6 月7 日止,在伊財務部擔任初級專員,負責外幣現金之收支與領用,及外幣帳戶保管等工作。詎被告竟自105 年1 月4 日起至106 年6 月6 日止,將其業務上所保管如附件所示之外幣現鈔侵吞入己,挪作己用。又被告曾分別於106 年5 月15日、同年6 月3 日盜領伊存款各18萬元、20萬元;另亦曾於106 年5 月18日在伊公司內,趁為伊辦理進口貨物繳納保金業務之便,未將結餘之支票手續費430 元繳還予伊,侵占入己。被告上開行為,均已致伊受有現金短少之損害,扣除其前於107 年6 月16日賠償之5 萬元,被告尚應賠償伊換算計444 萬8185元之損害。是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為證,且經本院審閱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及電子卷證確認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件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不得上訴。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邱筱菱 附件: ┌──┬────────┬────┬─────┬───────┐ │編號│ 日 期 │外幣種類│ 金 額 │依當時匯率換算│ │ │ │ │ │新臺幣金額 │ ├──┼────────┼────┼─────┼───────┤ │ │105 年1 月4 日起│美金 │1 萬7159元│54萬0859元 │ │ │至105 年6 月30日├────┼─────┼───────┤ │ │止 │歐元 │3450元 │12萬6396元 │ │ │ ├────┼─────┼───────┤ │ │ │人民幣 │6700元 │3 萬2155元 │ │ 1 │ ├────┼─────┼───────┤ │ │ │日幣 │22萬元 │6 萬4195元 │ │ │ ├────┼─────┼───────┤ │ │ │韓元 │41萬元 │1 萬1895元 │ │ │ ├────┼─────┼───────┤ │ │ │英磅 │300 元 │1 萬2431元 │ ├──┼────────┼────┼─────┼───────┤ │ │105 年7 月1 日起│美金 │3 萬7000元│116萬6255元 │ │ 2 │至106 年1 月9 日│ │ │ │ │ │止 │ │ │ │ ├──┼────────┼────┼─────┼───────┤ │ │106 年1 月10日起│美金 │6 萬2530元│197 萬0972元 │ │ │至106 年6 月6 日├────┼─────┼───────┤ │ │止 │歐元 │2125元 │7 萬7852元 │ │ │ ├────┼─────┼───────┤ │ 3 │ │人民幣 │1 萬0696元│5 萬1333元 │ │ │ ├────┼─────┼───────┤ │ │ │日幣 │5 萬4000元│1 萬5757元 │ │ │ ├────┼─────┼───────┤ │ │ │英磅 │1150元 │4 萬765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