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