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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胡玉蓮

  • 上訴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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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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