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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訴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被上訴人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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