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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告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昕蓉
被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訴訟,惟兩造於合約書第14條第13項約定:「本合約涉訟者,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司促卷第13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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