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郭裕明
- 上訴人
-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宏
- 上訴人
-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裕仲、陳明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3 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 萬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236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