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仁(即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何茜蓉 被 告 威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NGFW-905產品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所生之糾紛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於系爭合約第6 條第3 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9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