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32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7,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文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