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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被上訴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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