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被上訴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