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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新(原名:黃石)
被告
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 萬0,498 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通科技公
    司)邀被告黃新、黃康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3 月12日
    起分別向伊借款75萬元、225 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為107
    年3 月13日起至109 年3 月13日,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
    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
    5.5%機動計算,並自伊調整該企業換利指數利率日起,按調
    整後之企業換利指數計算應付利息;被告如未依約履行債務
    時,應給付伊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180 日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180 日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盈通科技公司如有對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盈通科技公司未依約清
    償,依約上開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截息日年利率
    分別為6.17 %、6.18% ),迄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款項。又黃新、黃康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約定),聲
    明求為命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
    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8頁),核屬相符,且盈通科技公司
    、黃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
    否認或爭執,依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是自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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