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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陳達垠

  • 原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被   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於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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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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