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慧美
- 被告
-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6日送達於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