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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告
曼妙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美
被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6日送達於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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