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 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欄位「黃博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