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 原告
-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漙
- 訴訟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 被告
-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欄位「黃博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