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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告
辰泰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欄位「黃博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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