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 原告
- 洪建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協旻律師
- 被告
- 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宇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確定原告訴之聲明及各項請求權之先後順序並製作表格,並具體說明依原告先位主張既於108年2月13日解除契約,就已到期之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15日、108年1月15日之租金如何給付?本院指定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