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 告 洪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 被 告 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確定原告訴之聲明及各項請求權之先後順序並製作表格,並具體說明依原告先位主張既於108年2月13日解除契約,就已到期之107年11 月15日、107年12月15日、108年1月15日之租金如何給付?本院 指定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