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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告
洪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
被告
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確定原告訴之聲明及各項請求權之先後順序並製作表格,並具體說明依原告先位主張既於108年2月13日解除契約,就已到期之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15日、108年1月15日之租金如何給付?本院指定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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