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 上訴人
- 廖炫榮
- 被上訴人
-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且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出資額與標的之交易價額並不當然相同,卷內亦無資料可供核定),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