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賴建中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636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5,740 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151 萬376 元(計算式:844,636 元+665,740 元=1,510,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