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8號
- 原告
- 王怡真
- 被告
- 快樂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