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
- 原告
- 趙廣元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祐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孝賢律師
- 被告
-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軒
- 訴訟代理人
- 曾若蓉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斐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下列事項須進行調查:
㈠被告僅為起造人,非工程之施作者,可否直接適用建築法第69條規定,容有疑義,則有關原告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被告是否為土地所有人而負有民法第794條規定之預防義務,仍有調查之必要。
㈡原告已非傾斜房屋之所有人,則其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仍有調查之必要。
㈢原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點仍待調查。
三、就上開事項,原告應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後,於111年1月20日前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111年2月11日前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