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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趙廣元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被告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軒
訴訟代理人
曾若蓉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下列事項須進行調查:

㈠被告僅為起造人,非工程之施作者,可否直接適用建築法第69條規定,容有疑義,則有關原告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被告是否為土地所有人而負有民法第794條規定之預防義務,仍有調查之必要。

㈡原告已非傾斜房屋之所有人,則其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仍有調查之必要。

㈢原告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點仍待調查。

三、就上開事項,原告應研究相關實務見解後,於111年1月20日前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111年2月11日前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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