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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廖文全

  •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   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被   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新臺幣55萬元,依兩造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委任契約第17條約定:「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物業管理服務委任契約書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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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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