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告
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訴訟代理人
王家心
被告
莊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先命補正仍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係原告公司之董事,為原告所自承,且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而本件係屬原告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始為適法,原告逕以副董事長李日東為法定代理人,向被告提起訴訟,自有未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84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