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 上訴人
- 宜欣皮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珍
- 被上訴人
- 東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2,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