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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返還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訴人
宜欣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珍
被上訴人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2,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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