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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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梁靜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