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改造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改造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