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良品計畫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洲
- 被上訴人
- 杜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伍佰元(計算式:44萬0500元+50萬元=94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