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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
良品計畫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洲
被上訴人
杜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伍佰元(計算式:44萬0500元+50萬元=94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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